各类参保人员就医须知
一、门诊就诊
1、联网结算的参保人员,请主动出示医保证历本、医保卡挂号、就医,做到人、证、卡合一。
2、非联网结算的参保人员(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),按自费就诊。相关费用凭收据、就诊病历回参保地医保部门处理。
3、盖有当地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印章的《 转院介绍信 》到医保审核窗口盖章。
二、住院
1、参保人员凭住院许可证至院前准备中心预约床位。
2、住院处办理入院手续时,按病情交纳预缴款,根据出示的医保证历本、医保卡性质办理医保类别。
3、外伤患者及部分特殊疾病,先按一般公费管理(自费)性质办理入院手续,医保审核后根据审核结果办理转医保手续。
4、住院期间使用特殊检查、治疗项目及特殊药品,主管医生填写相关备案表,到本院医保审核窗口备案。
5、出院结算时主动出示医保证历本、医保卡,按医保类别结算医疗费用。非联网结算患者自费结算,费用回参保地医保部门处理。
6、需回当地医保部门报销医疗费的参保人员需带以下资料:
(1)出院记录和医疗诊断证明书(门诊办公室盖章)
(2)出院收据和费用明细清单(住院处盖章)
(3)特种检查、治疗审批表(医保审核窗口盖章)
(4)《转院介绍信》(医保审核窗口盖章)
(5)其他病历资料按当地医保部门相关规定准备(病案室复印、盖章)
参保人员规范就医注意事项
各类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,必须出示本人的证历本、医保卡,做到人、证、卡合一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》规定:以欺诈、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,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,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;违反本法规定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参保人员不得有下列违规行为:
(一)将本人的基本医疗保障证(卡)出借他人使用,或者将本人的基本医疗保障待遇转让给他人享受,进行基本医疗保障费用结算;
(二)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基本医疗保障证(卡)就诊,骗取基本医疗保障待遇;
(三)通过伪造、变造、涂改医疗文书、医疗费票据等手段,骗取基本医疗保障待遇;
(四)超量或者重复配购药品、医疗器械或者医用材料,骗取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支出;
(五)变卖由基本医疗保障费用结算的药品、医疗器械、医用材料或者诊疗项目,骗取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支出;
(六)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规定骗取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。